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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案情
周某于2021年11月26 日至12 月1日在吉林市船营某菜馆从事改刀工作。2021年12 月1日下午,该菜馆经营者让周某刷碗,周某称无时间完成非改刀的其他工作。后周某被辞退,其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请求该菜馆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,仲裁裁决未予支持,周某不服仲裁裁决再诉至法院。另查明,周某两年内在被用人单位辞退后,十数次提起诉讼,与多个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,且用人单位均为管理不规范的中小企业,辞退理由均为周某不服从管理,周某的工作时间均不足一个月。
关联条款
民法典第七条
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诚信原则,秉持诚实,恪守承诺。
裁判结果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:“建立劳动关系,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已建立劳动关系,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”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,双方均需一段时间相互了解并作出是否满足自身需求的判断。周某在菜馆工作仅6天,在上述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内,周某因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被辞退,属于合法辞退,不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的立法本意在于通过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,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。结合周某两年来的多次劳动争议诉讼情况可知,周某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并不以获得长期稳定的劳动环境为目的,违反了民事主体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。法院最终未支持周某的诉讼主张。
典型意义
劳动合同法体现了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,但仍不能逾越诚信原则这一民法典的“帝王条款”。劳动者理应以之为盾,积极完成劳动任务,不断提高职业技能,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,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;非以之为矛,滥用经济补偿金等劳动者保护制度,变弱势为强势,意图获取法外利益,不仅自毁前程,更损害行业互信。
原标题:《民法典实施专栏丨劳动者滥用经济补偿金制度有违诚信原则》